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合称“再融资新规”)。
本文主要就本次再融资新规相对原再融资规定的重要修改内容总结及简析如下
相关解读:再融资新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条件的精简优化体现在:(1)放宽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条件中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由原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该项规定,放宽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形式再融资的全部除外适用;(2)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关于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要求,由原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除外适用,扩大至全部证券发行均无需适用;(3)取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要求。以上修改降低了创业板再融资的门槛,拓宽了符合创业板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覆盖面,更加符合有融资需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
相关解读:再融资新规主要从发行对象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减持规则适用、发行规模、批文有效期等方面优化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制度,尤其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制度。增加发行对象数量、降低发行底价、有条件的增加定价基准日选择时点、减少锁定期、不适用减持规则、提高发行规模上限、延长核准批文有效期,这些举措同时满足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需求、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再融资的意愿和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将投融资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进行博弈,激发了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相关解读:再融资新规出台前,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股东等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保证定增的顺利发行的作法。而此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将提供保底保收益的禁止主体范围扩大到“利益相关方”,避免借助关联方规避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此前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未来类似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该等主体的利益相关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或协议可能将会无效。
相关解读:再融资新规将“新老划断”的时点确定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新规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中国证监会结合市场反馈意见确定的上述法律适用规则,较此前征求意见稿阶段拟定的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为“新老划断”的时点相比,更为合理、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否则如果适用修改前发行底价、锁定期、减持规则的相关要求,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将大幅降低,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发行。总体来看,本次再融资新规的修订精简了再融资发行条件、优化了再融资发行制度安排、减少了锁定期及减持限制,体现了资本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融资便捷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奠定了基础。后续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还会继续推进,相信本次再融资改革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动力。(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要条款修改对比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条款修改对比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主要条款修改对比
祁博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及公司营运法律业务
陈文新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及公司营运法律业务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
微信号:huashang_lawyer
邮箱:hsweixin@huashang.cn
联系电话:0755-8891 801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楼整层(总部)